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0204民初7514号
原告:柳州市柳南区雄威泵业供应站,住所地广西柳州市城站路南六巷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50204MA5NYD1P9E。
经营者:***,男,1963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柳州市柳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柳州市万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78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柳州市柳江区。
被告:广西龙源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鹿寨县鹿寨镇城南新区二级路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2374205178XK。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柳州市柳南区雄威泵业供应站诉被告***、广西龙源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9日立案。2020年11月25日,原告柳州市柳南区雄威泵业供应站以二被告已经向其结清了全部货款为由,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柳州市柳南区雄威泵业供应站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故本院予以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柳州市柳南区雄威泵业供应站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55元(原告已按减半预交),由原告柳州市柳南区雄威泵业供应站自行负担。
审判员 阮 锋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
附适用的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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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告知书
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是每一位当事人应尽的法律责任。
如未在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将依法采取以下强制措施:
1.扣押、冻结、划拨、拍卖被执行人的财产;
2.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
3.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
4.采取罚款、搜查、拘留等强制措施;
5.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刑事责任。
以上强制措施,可以同时采取。希望当事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自觉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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