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华安楼宇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与***黄聆等审结申请解除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渝0103财保1023号
申请人***,女,1962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
委托代理人***,重庆清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左乐,重庆清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高电器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高新园宝***16号1幢1区22-8、9、10。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56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
被申请人重庆华安楼宇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棉花街18号11层。
法定代表人余述月。
被申请人**,男,1983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
申请人***和被申请人***高电器销售有限公司、***、重庆华安楼宇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重庆浩大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为申请人提供担保。本院作出(2016)渝0103执保1445民事裁定书并依法采取保全措施。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作出(2017)渝0103民初850号民事调解书。现申请人***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银行账户的冻结。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人***解除部分保全的申请予以立案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