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华安楼宇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华安楼宇系统工程有限公司、辽宁同创房屋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辽0114执恢708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华安楼宇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棉花街18号11楼。
法定代表人洪达旭,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辽宁同创房屋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沈辽路129号。
法定代表人石红欣,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重庆华安楼宇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辽宁同创房屋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2009)于民二初字第567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均无可供执行财产。经本院询问,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且自本案立案之日起至今已超过三个月。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09)于民二初字第56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人执行人享受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人民法院已对被执行人依法采取的执行措施和强制措施继续有效。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30天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
当事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提出执行异议。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巍
执行员喻为
执行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张一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