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华安楼宇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华安楼宇系统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重庆华安楼宇系统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02民初8170号 原告:***,男,1971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咸新区。 被告:重庆华安楼宇系统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负责人:**。 被告:重庆华安楼宇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 法定代表人:**月。 原告***与被告重庆华安楼宇系统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重庆华安楼宇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3日立案,双方存在劳务分包合同关系。经审查,原告作为劳务方,被告作为建设施工分包方,原告施工完成了被告分包的多项工程的劳务部分,包括**酒店,云顶大酒店,风电基地消防等。后双方因劳务费的支付发生纠纷,原告诉至法院。鉴于本案原被告之间的纠纷并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而是劳务分包合同纠纷,故应该按照劳务分包确立管辖,即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本案中被告重庆华安楼宇系统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住所地位于西安市雁塔区,被告重庆华安楼宇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位于重庆市,而双方无书面合同、对履行地并未进行约定,故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依法应当移送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李 迎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