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明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福建明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深圳华丽宏展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4民终115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明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连江县透堡镇北街村旧车站。
法定代表人:林明,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展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滨河大道南、福田南路东皇岗口岸外运综合楼703。
法定代表人:张松,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展鹏,广东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敬,广东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福建明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展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粤0402民初78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福建明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2月15日签收了《预交上诉费通知书》,但未按期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申请司法援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福建明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徐烽娟
审判员  张榕华
审判员  李 苗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林千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