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402执364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深圳***展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滨河大道南、福田南路东皇岗口岸外运综合楼703。
法定代表人:张松,总经理。
被执行人:福建明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连江县透堡镇北街村旧车站。
法定代表人:林明,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深圳***展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明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粤0402民初79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本院作出(2020)粤0402执3647号执行裁定书,对被执行人福建明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福建省福州晋安支行的账户14×××66内存款予以冻结。因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院作出的(2020)粤0402执3647号执行裁定书对被执行人福建明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福建省福州晋安支行的账号为14×××66的银行账户内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朱 炼
二〇二〇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林晓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