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明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广州军粤建材租赁有限公司与福建明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402民初11350号之一
原告:广州军粤建材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沙太路第一军医大学门对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093657086B。
法定代表人:王德军,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米尔尼沙·买买提,广东观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明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福建省福州市连江县透堡镇北街村旧车站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2696615256P。
法定代表人:林明。
原告广州军粤建材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福建明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广州军粤建材租赁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9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军粤建材租赁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处分诉权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军粤建材租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933元、保全费4553元,由原告广州军粤建材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谢丽琼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  陈轩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