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792财保136号
申请人:四川鑫亿安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高新区虹阳街1号布鲁斯国际新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3MA69PEAX4J。
法定代表人李虎。
被申请人:四川鑫绵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高新区虹阳街9号楼1层2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5574612516C。
法定代表人王昌和。
申请人四川鑫亿安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以人民币180万元为限冻结四川鑫绵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号:5105********,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公司。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担保人杨朝俊自愿以其所有的位于绵阳市游仙区××街建筑面积为247.8平方米的底商成套住宅(房产证号:绵权游字第Y××0)、位于绵阳市涪城区××路××号××栋××单元××层××号建筑面积为77.89平方米的商品房【不动产权证号:川(2017)绵阳市不动产权第0××1号】提供担保和位于绵阳市高新区××街××号××幢××单元××层××号建筑面积为128.03平方米的成套住宅【房产证号:绵房权证高字第2××9号、土地使用权证号:绵城国用(2012)第1××7号】的成套住宅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四川鑫亿安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四川鑫绵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公司,账号:5105********)的银行存款180万元;若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其不足部份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二、查封担保人杨朝俊所有的位于绵阳市游仙区××街建筑面积为247.8平方米的底商成套住宅(房产证号:绵权游字第Y××0)、位于绵阳市涪城区××路××号××栋××单元××层××号建筑面积为77.89平方米的商品房【不动产权证号:川(2017)绵阳市不动产权第0××1号】和位于绵阳市高新区××街××号××幢××单元××层××号建筑面积为128.03平方米的成套住宅【房产证号:绵房权证高字第2××9号、土地使用权证号:绵城国用(2012)第1××7号】。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四川鑫亿安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高 旭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周未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