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瑞升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瑞升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苏力禾颜料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苏09财保41号
申请人深圳市瑞升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力禾颜料有限公司仲裁保全一案。申请人深圳市瑞升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盐城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江苏力禾颜料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7339336元的财产进行保全,同时提供了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的保单保函。2020年9月18日,盐城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等材料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深圳市瑞升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江苏力禾颜料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7339336元的财产进行保全。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孙建华 审 判 员 徐春霞 审 判 员 陈风泰
法官助理 张莉莉 书 记 员 包倩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