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湿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重庆湿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12民初14007号 原告:重庆湿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女,1994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男,1974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 被告:**,男,1982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阆中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湿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湿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3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湿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重庆湿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356.25元,由原告重庆湿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何 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