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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雷元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浙江蓝城青坤环境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102民初11383号 原告:日照雷元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高新区山东路501号二楼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9MA7F1K2D2D。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浙江蓝城青坤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银之都新座1号楼802室-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6MA2GLXADX5。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日照雷元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浙江蓝城青坤环境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9日立案。原告日照雷元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明确不交纳案件受理费,并提出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日照雷元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魏 萍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