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金晟瑞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新疆金晟瑞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新疆成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莎车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3125民初873号之一



原告(反诉被告):新疆***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史建妮,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金灿,新疆旭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晓琴,新疆旭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新疆成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姚双宝,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天斌,北京盈科(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乐,北京盈科(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新疆***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诉被告(反诉原告)新疆成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6日立案,原告(反诉被告)新疆***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及被告(反诉原告)新疆成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均于2021年3月31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判决做出前,原告(反诉被告)新疆***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及被告(反诉原告)新疆成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均提出撤诉申请,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反诉被告)新疆***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撤回本诉;

二、准许被告(反诉原告)新疆成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65301.70元(原告已缴纳),减半收取为32650.85元,由原告(反诉被告)新疆***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3314.7元(原告已缴纳),由被告(反诉原告)新疆成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霍 永 福

审 判 员 玛依努尔·尼牙孜

人民陪审员   申雷英

二 〇 二 一 年 三 月 三 十 一 日

书 记 员   苟 双 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