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莎车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3125民初873号之一
原告(反诉被告):新疆***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史建妮,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金灿,新疆旭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晓琴,新疆旭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新疆成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姚双宝,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天斌,北京盈科(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乐,北京盈科(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新疆***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诉被告(反诉原告)新疆成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6日立案,原告(反诉被告)新疆***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及被告(反诉原告)新疆成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均于2021年3月31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判决做出前,原告(反诉被告)新疆***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及被告(反诉原告)新疆成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均提出撤诉申请,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反诉被告)新疆***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撤回本诉;
二、准许被告(反诉原告)新疆成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65301.70元(原告已缴纳),减半收取为32650.85元,由原告(反诉被告)新疆***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3314.7元(原告已缴纳),由被告(反诉原告)新疆成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霍 永 福
审 判 员 玛依努尔·尼牙孜
人民陪审员 申雷英
二 〇 二 一 年 三 月 三 十 一 日
书 记 员 苟 双 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