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喀什琴锁商贸有限公司、新疆某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新3101民初4390号
原告:喀什琴锁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喀什市。    
法定代表人:李琴琴,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胜娟,新疆川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    
法定代表人:张伟,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莉华,上海市锦天城(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喀什琴锁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喀什琴锁商贸有限公司申请降低诉讼标的,起诉标的金额由1183648元降低为143968元。现原告喀什琴锁商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喀什琴锁商贸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其权利的处分,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喀什琴锁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79元,减半收取计1589.50元,由原告喀什琴锁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喀什琴锁商贸有限公司已向本院预交7726.42元,多收6136.92元,退还喀什琴锁商贸有限公司。    
审判员    陈婷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依克拉木江依不拉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