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莎车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3125民初2503号
原告:**,男,1991年6月30日出生,汉族,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莎车县。
被告:莎车县**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喀什莎车县新城管委会古鲁巴格路33号院155号。
法定代表人:李元,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新疆***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卫星路596号金阳卫星花园小区高层2号楼8楼801-806户。
法定代表人:张伟,系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莎车县**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新疆***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626.01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阿布都热西提·阿布都卡迪尔
二 〇 二 一 年 七 月 十 九 日
书 记 员 迪丽拜尔·麦麦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