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瓦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2928民初1055号
原告:阿克苏市湘涵电气设备经营有限公司,住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新城街道建设路美家物流园****。
法定代表人:刘文志,总经理。
被告:新疆***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址,住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卫星路**金阳卫星花园小区span>
法定代表人:史建妮,董事长。
原告阿克苏市湘涵电气设备经营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查。
原告阿克苏市湘涵电气设备经营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电气材料款361902.5元;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36190元、利息10857元;以上两项合计408949.5元。事实和理由:2020年5月份,原、被告签订《物资买卖合同》一份,约定由被告购买原告的电气材料,名称、规格型号等内容详见合同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供货,截至2020年11月底,原告共计供货价值1021902.5元,被告仅支付了660000元,余款361902.5元至今未付。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起诉的被告系乌鲁木齐公司,根据提供材料反映,其经济活动也非发生在本辖区,因此该案不属于本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阿克苏市湘涵电气设备经营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李 度
二 〇 二 一 年 五 月 二 十 四 日
书 记 员 艾买江·吐尔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