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瓦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新2928财保446号
申请人:新疆***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卫星路596号金阳卫星花园小区。
法定代表人:张伟,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瓦提县光明路以东(刀郎大酒店)1幢8层至15层。
法定代表人:陈刚,执行董事。
申请人新疆***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557702.24元进行冻结。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号:12378023901365527650)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557702.24元,期限为365天。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新疆***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李度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艾买江·吐尔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