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新2901民初5955号
原告:阿克***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阿塔公路15公里处。
法定代表人:林志阳,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贞科,新疆和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史建妮,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阿克***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5日立案。原告阿克***木业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阿克***木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小丽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伍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