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莎车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新3125民初3995号
原告:新疆***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卫星路596号金阳卫星花园小区高层2号楼8楼801-806户。
法定代表人:张某,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某,男,汉族,系该公司职员。
被告:***,女,汉族,农民工。
原告新疆***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公司以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21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公司以其已与***达成和解协议,双方纠纷已解决为由,现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新疆***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黄秀琼
审判员 阿尔冬
人民陪审员 余旅军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杨文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