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04民初5886号
原告:重庆飞腾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春晖路街道金桥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475005581X1。
法定代表人:白占军。
被告:重庆晋愉岭地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春晖路街道陈庹路666号52栋。
法定代表人:胡雪莲。
第三人:重庆金威智能控制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塔街道五童街138号A幢19-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28495258XH。
法定代表人:刘正堃。
原告重庆飞腾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晋愉岭地房地产有限公司、第三人重庆金威智能控制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补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重庆飞腾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谢华莲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夏 伟
书 记 员 张廷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