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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某某能控制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千年禧实业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08财保306号
申请人:重庆***能控制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
被申请人:重庆千年禧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
法定代表人:伍某。
申请人重庆***能控制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重庆千年禧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重庆***能控制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15日向本院递交保全申请,要求依法保全被申请人重庆千年禧实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900000元或其它相应价值的财产。本院作出(2019)渝0108执保1747号执行裁定书,并依法查封、冻结、扣押了被执行人重庆千年禧实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900000元或其它相应价值的财产及重庆***能控制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担保物即朱某某名下位于永川市某某街某某路某号房屋。现申请人重庆***能控制工程有限公司以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为由申请解除对其担保物即朱某某名下位于永川市某某街某某路某号房屋的保全措施。本院认为,申请人重庆***能控制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如下:
解除对申请人重庆***能控制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担保物即朱某某名下位于永川市某某街某某路某号房屋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蒋明刚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乔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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