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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重庆某某能控制工程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渝0112民初28076号
原告:**,男,汉族,1966年9月20日生,住成都市新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国印,重庆浩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能控制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塔街道五童街138号A幢19-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28495258XH。
法定代表人:王国金,经理。
原告**与被告重庆***能控制工程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国印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决被告立即向原告返还质量保证金2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1年2月,原告与被告达成口头挂靠协议。原告挂靠被告公司并以被告公司的名义承接消防工程。根据口头挂靠协议的约定,原告于2012年7月31日向被告交纳了挂靠工程质量保证金10000元;于2013年4月10日向被告交纳了挂靠工程质量保证金10000元。口头协议达成后至2020年10月期间,原告未承接到消防工程。鉴于此,原告多次向被告提出解除口头挂靠协议,并要求被告返还前述保证金2万元,但被告拒绝退还。综上所述,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特向贵院起诉,请求依法裁判。
被告重庆***能控制工程有限公司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被告加盖本单位财务专用章的两张收据分别载明:时间为2012年7月31日和2013年4月10日;缴款单位均为原告**;金额分别为10000元;收款事由均为重庆亚历山大酒店工程保证金。原告举示的其妻廖冬梅与被告法定代表人王国金2020年8月24日和2020年10月17日的两段通话录音显示:原告多次向王国金催收20000元质保金;王国金认可收到质保金20000元,并表示明年年底才有点办法。
庭审中,原告陈述,因未承接到挂靠的工程,故与重庆亚历山大酒店没有协议。
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收据、电话录音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重庆***能控制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义务,相应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根据原告举示的两份收据和电话录音,可以证明被告于2012年7月31日和2013年4月10日分别收取原告工程保证金10000元,合计20000元,原告曾多次催收无果。被告收取原告工程保证金,而工程未能承接,对此,被告应当返还原告工程保证金20000元,原告的诉请理应得到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重庆***能控制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返还原告**保证金2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重庆***能控制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陶立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马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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