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渝0112民初28076号
原告:**,男,汉族,1966年9月20日生,住成都市新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国印,重庆浩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能控制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塔街道五童街138号A幢19-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28495258XH。
法定代表人:王国金,经理。
原告**与被告重庆***能控制工程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国印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决被告立即向原告返还质量保证金2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1年2月,原告与被告达成口头挂靠协议。原告挂靠被告公司并以被告公司的名义承接消防工程。根据口头挂靠协议的约定,原告于2012年7月31日向被告交纳了挂靠工程质量保证金10000元;于2013年4月10日向被告交纳了挂靠工程质量保证金10000元。口头协议达成后至2020年10月期间,原告未承接到消防工程。鉴于此,原告多次向被告提出解除口头挂靠协议,并要求被告返还前述保证金2万元,但被告拒绝退还。综上所述,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特向贵院起诉,请求依法裁判。
被告重庆***能控制工程有限公司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被告加盖本单位财务专用章的两张收据分别载明:时间为2012年7月31日和2013年4月10日;缴款单位均为原告**;金额分别为10000元;收款事由均为重庆亚历山大酒店工程保证金。原告举示的其妻廖冬梅与被告法定代表人王国金2020年8月24日和2020年10月17日的两段通话录音显示:原告多次向王国金催收20000元质保金;王国金认可收到质保金20000元,并表示明年年底才有点办法。
庭审中,原告陈述,因未承接到挂靠的工程,故与重庆亚历山大酒店没有协议。
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收据、电话录音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重庆***能控制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义务,相应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根据原告举示的两份收据和电话录音,可以证明被告于2012年7月31日和2013年4月10日分别收取原告工程保证金10000元,合计20000元,原告曾多次催收无果。被告收取原告工程保证金,而工程未能承接,对此,被告应当返还原告工程保证金20000元,原告的诉请理应得到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重庆***能控制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返还原告**保证金2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重庆***能控制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陶立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马瑞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