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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重庆某某能控制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渝0104执2404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8年10月29日出生,住四川省自贡市。
被执行人:重庆***能控制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龙塔街道五童街****19-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28495258XH。
法定代表人:王国金。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重庆***能控制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6月1日作出的(2020)渝0104民初1942号民事调解书显示:“一、重庆***能控制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31日偿还***劳务费234182元。若逾期未付,则重庆***能控制工程有限公司需偿还***劳务费247734元,还应另行支付***逾期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247734元为基数自2021年6月1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至付清时止;二、***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8元,由被告重庆***能控制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屋、车辆、工商投资等财产情况,并依法进行了传统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征求其意见,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止2021年11月19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债权全部未受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者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印志林
审判员徐轩
审判员岳宏飞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熊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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