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12民初29625号
原告:**,男,1966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新都区。
被告:重庆***能控制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龙塔街道五童街****19-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28495258XH。
法定代表人:刘方堃,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俊,重庆润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重庆***能控制工程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67.9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姚利平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马泽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