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29民初2144号
原告:***,女,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瑞勇,四川弘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泰发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龙泉街道建材路。
法定代表人:周庭贤,职务不详。
第三人:重庆金威智能控制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龙塔街道五童街。
法定代表人:王国金,职务不详。
原告***与被告四川泰发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泰发公司)、第三人重庆金威智能控制工程有限公司(以下重庆金威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本院于2020年11月3日立案受理。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李建新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王砚秋
书 记 员 付诗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