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金威智能控制工程有限公司

***与四川泰发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29民初2144号



原告:***,女,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瑞勇,四川弘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泰发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龙泉街道建材路。

法定代表人:周庭贤,职务不详。

第三人:重庆金威智能控制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龙塔街道五童街。

法定代表人:王国金,职务不详。

原告***与被告四川泰发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泰发公司)、第三人重庆金威智能控制工程有限公司(以下重庆金威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本院于2020年11月3日立案受理。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李建新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王砚秋

书 记 员 付诗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