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237民初3340号
原告:重庆科普瑞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华福大道北段3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686236690C。
法定代表人:高原,办公室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静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静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华乐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巫山县高唐街道办事处翠屏街3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705985596XP。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比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彬,男,该公司职工。
被告:重庆***能控制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塔街道五童街138号A幢19-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28495258XH。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省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高安市***区绿筠北路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3733939357R。
法定代表人:***。
原告重庆科普瑞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称科普物管公司)与被告重庆华乐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称华乐语地产公司)、重庆***能控制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称***能公司)、江西省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称江西城建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科普物管公司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11月18日立案后,在审理过程中,科普物管公司选择以合同的法律关系主张权利,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本院处理,本院于2022年8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10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科普物管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华乐语地产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彬,***能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江西城建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科普物管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贵院依法判令三被告立即修复坐落于重庆市巫山县高唐街道翠屏街366号“克拉·大都会”小区的消防系统,并达到消防主管部门验收标准、使其完整、正常运行或赔偿修复费用(具体以实际支出或评估结果为准)。2.本案诉讼费、律师费由三被告共同承担。审理过程中,对第一项诉请中要求修复的消防系统,明确如下:1.完善图形显示器;2.消除警报设备故障;3.联动测试;4.线路打码吊牌;5.线路修复;6.辅材;7.报警设备;8.电缆电线;9.电子编码图;10.防火卷帘门。若被告方无法对上述名目进行修复,那么应当赔偿原告为修缮上述项目所产生的费用414200元,其中会涉及到新增的车船费、人员住宿费、调试费、税费。
事实与理由:科普物管理公司为坐落于重庆市巫山县高唐街道翠屏街366号“克拉·大都会”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华乐语地产公司为“克拉大都会”小区开发商;***能公司、江西省城建集团为“克拉·大都会”小区消防安装工程的施工方。
2017年6月20日华乐语地产公司将“克拉·大都会一期小区交付原告进行物业管理,2018年12月20日华乐语地产公司将二期小区交付原告进行物业管理,消防设施设备以现状移交。原告在提供物业管理服务过程中发现消防主机存在控制盘故障,图形显示系统通讯故障、无法进入消防主机系统等历史遗留问题,多次以工作联系函的方式,告知三被告,要求三被告履行维保义务,向原告移交消防主机密匙并进行消防设施设备维修整改、修复,但三被告均对此不予理睬,期间原告仅能尽最大努力保持消防主机的基本运行,但问题未得到根本解决。
2020年12月25日,巫山县消防救援大队对“克拉·大都会小区进行消防监督检査,发现存在消防安全问题出具《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原告根据《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积极进行相应整改,通过起诉及多次沟通从消防系统供应商青鸟消防股份有限公司处获取消防密匙,经检测消防系统安装时未将原外围设备没有注入消防系统、存在CRT和消防主机无法联网、控制盘故障等诸多问题,导致消防问题无法彻底得到解决,存在消防安全问题,三被告仍对此置之不理。
综上所述,原告认为,三被告有义务保证“克拉·大都会”小区消防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并负有保修义务。华乐语地产公司从未向原告交付消防主机密匙及技术资料,未履行法定交接手续,故消防系统故障问题属于华乐语地产公司的保修范围,***能公司与江西城建公司作为施工方亦应承担同等义务。目前消防问题已经侵犯小区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属于侵权行为,一旦发生火灾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后果将无法弥补。因此,原告特提起上述诉讼请求,恳请贵院依法判如所请。
华乐语地产公司辩称,1.本案起因是巫山消防大队作出了限期改正通知书(2020年12月26日),但该份通知书只能体现消防大队发现问题存在的时间,并不能表示该问题出现在质保期届满之后(2020年12月6日),因此,本案涉及的相关问题均属于工程质保范围。2.根据华乐语与**公司签订的施工合同第11.3条,华乐语全权委托原告执行质保相关的事宜,因此从案件事实及权利关系上,华乐语均不在本案中承担任何责任。
***能公司辩称,原告是以合同纠纷起诉,不是适格主体,***能公司是与华乐语地产公司签订的施工合同,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如果系因施工合同引起的纠纷,也应是华乐语地产公司提起诉讼,原告并未与***能公司签订任何合同,无权向***能公司主张权利。2.案涉工程已在2018年9月30日和12月6日由巫山县消防大队出具的验收意见书验收合格,施工合同11.2条约定保修期从正式消防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保修期为2年,而原告出示的责令整改书显示消防系统是在2020年12月26日出现故障,此时质保期已过,原告无权主张权利。
江西城建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未向本院提交证据,视为放弃诉讼权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12月15日,甲方华乐语地产公司与乙方科普物管公司签订《重庆市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甲方将重庆市巫山县高唐街道翠屏街366号(“克拉.大都会”建筑面积242034.80平方米)由乙方提供物业服务,双方对物业服务事项、质量、费用、双方的权利义务、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科普物管公司按约定对“克拉.大都会”提供物业管理。
2018年4月25日,华乐语公司作为甲方,与江西城建集团作为乙方,**公司作为丙方,三方签订《协议书克拉</span><spanstyle="font-family:**;font-size:15pt">·</span><spanstyle="font-family:**;font-size:15pt">大都会消防安装工程施工合同(一期)》,内容:“鉴于甲、乙双方于2014年2月20日签订《克拉</span><spanstyle="font-family:**;font-size:15pt">·</span><spanstyle="font-family:**;font-size:15pt">大都会消防安装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消防合同),双方又分别签订《克拉</span><spanstyle="font-family:**;font-size:15pt">·</span><spanstyle="font-family:**;font-size:15pt">大都会1#、2#、S1#楼车库层、S2#楼及二期消防安装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1)》《克拉</span><spanstyle="font-family:**;font-size:15pt">·</span><spanstyle="font-family:**;font-size:15pt">大都会消防安装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约定由乙方承建重庆市巫山县克拉大都会1#楼、2#楼、S1#楼、S2#楼消防安装工程(以下简称一期消防工程)。双方在消防合同及补充协议中对该消防工程的工期、工程量、工程款支付等事项进行了约定。现因乙方原因导致消防合同及补充协议无法继续履行。经甲、乙、丙三方友好协商后,现达成如下一致意见,以资各方共同遵守:一、甲、乙双方自愿解除消防合同及补充协议,解除时间为2018年4月25日。二、甲、乙双方就消防合同及补充协议中所涉及的工程在合同解除当日(即2018年4月25日)乙方完成的工程情况共同确认如下:截止2018年4月25日,所涉消防工程已取得‘1#楼、2#楼、S2#楼及车库负三层3-7、3-8、3-9、3-10防火分区’的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三、经甲、乙、丙三方协商一致同意对于一期消防工程未完成的S1#楼及相应车库等后续工程,自2018年4月26日起,由**公司承建施工。四、乙、丙双方现就乙方截止2018年4月25日未完和已完工程的验收、质量和***保等事宜,共同向甲***如下:1、乙方在克拉·大都会一期消防工程的后续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工程施工、质量整改、竣工验收、质量保修期间的***保(特指一期消防工程全部的***保)等义务均由丙方承接,由此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丙方承担。***保义务转让丙方后,在质保期内(以消防合同约定的质保期为准)属于保修范围的内容和项目出现质量问题时,丙方接到甲方或物业公司电话通知后必须在24小时内到场处理,否则甲方或物业公司有权安排其他施工单位处理(包括电话联系不上时也按此处理),因此所产生的的一切费用(按实际发生费用×120%)不须经丙方认可,直接从质量金内扣除。2、乙***将一期消防工程未完工程的工程款和该工程全部的质保金(含已完工程的质保金)无条件转让给丙方。现乙方委托甲方(待该工程竣工验收并结算后)直接将前述工程款及质保金直接支付给丙方……关于该笔款项的支付乙方不再另行出具委托书,乙***由此所产生的不利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3、一期消防工程未完工程在消防竣工验收时,乙、丙双***将无条件予以配合,保证该工程消防竣工验收时顺利完成。否则,甲方有权拒付该项目消防工程应付款(含质保金)。如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丙双方将向甲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4、丙***承担乙方在消防合同及补充协议解除前已完工程的质量***保及应尽义务,由此所产生的费用均由丙方自行承担。五、乙方应于2018年5月5日前向甲方移交已完成工程量的施工资料,如果该工程消防验收时需要乙方配合出具相应**文件等事宜,乙方应无条件配合。六、乙方保证截止2018年4月25日已结清农民工、材料商等第三方的应付款项,并保证已处理完全部债权债务纠纷。否则,由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七、若丙方最终未按本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将与丙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2018年4月26日,发包人(甲方)华乐语地产公司与承包人(乙方)***能公司签订《</span><spanstyle="font-family:**;font-size:15pt">克拉.大都会</span><spanstyle="font-family:**;font-size:15pt">S1#、3#-3#楼、车库(含1#、2#、S2#楼)、1#楼吊层消防安装工程施工合同</span><spanstyle="font-family:**;font-size:15pt">》,约定:发包人将克拉.大都会S1#、3#-8#楼、车库(含1#、2#、S2#楼)、1#楼吊层消防安装工程,除1#楼、2#楼、S2#楼及车库负三层3-7、3-8、3-9、3-10防火分区取得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外的克拉.大都会未完消防工程承包给乙方,建筑面积约19万平方。双方对工程范围、工期、质量、造价、工程款支付、双方责任、验收、违约责任等进行了约定。其中,11.2约定,保修期从正式消防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保修期为贰年。11.3约定,质量保修责任:质保期内发生的相关事宜由甲方或甲方委托的相应物业公司全权执行本合同工程的保修内容。乙方按约定进行了消防安装工程施工。
2018年9月30日,巫山县公安消防大队对华乐语地产公司申报的消防工程进行了验收,此次验收范围为除负三层3-7、3-8、3-9、3-10四个防火分区以外的全部区域,综合评定该工程消防验收合格。
2018年12月6日,巫山县公安消防大队对华乐语地产公司申报的消防工程进行了验收,此次验收范围为3、4、5、8号楼,综合验收该工程消防验收合格。
2018年12月20日,案涉消防工程进行了移交。移交单位***能公司、建设单位华乐语地产公司、接收单位科普物管公司在工程竣工移交表上签字**。
2020年1月20日,***能公司起诉华乐语地产公司,要求华乐语地产公司支付工程款,即本院(2020)渝0237民初9号案件,在该案中,为了明确***能公司案涉消防工程的工程造价金额,***能公司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克拉·大都会S1#、3#-8#楼、车库(含1#、2#、S2#楼)、1#楼吊层消防安装工程进行造价鉴定。在鉴定过程中,华乐语地产公司提出竣工图纸与现场情况有争议部分的工程造价包括:车库消防(-1、-2层,-3层1、2、3、5、6防火分区)消火栓线,现场未施工此部分工程量;“多线控制线”在竣工图上标明为5芯电缆,应扣除相应未施工的2芯电缆费用;应急照明第4根电线未施工;火灾报警、防火卷帘调试费未调入调试;消防主机在消防控制室,消防控制室在1号楼,1号楼属于一期工程范围内。在该案中,华乐语地产公司提出***能公司的施工质量问题,并要求进行处理。本院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出上诉,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将该案发回本院重审,即本院(2022)渝0237民初2168号。
2020年8月5日、2020年12月26日,巫山县消防救援大队给科普物管公司发出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载明有安全违法行为: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未保持完好有效,要求限期整改。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科普物管公司明确表示,到2020年12月5日质保期届满时,对**公司未履行保修责任应当承担维修的项目及费用,没有具体明细。华乐语地产公司称,2019年12月4日前,***能公司履行了质保义务,后因双方发生纠纷,***能公司没有履行质保义务了。
本院认为,科普物管公司主张权利的依据是发包人(甲方)华乐语地产公司与承包人(乙方)***能公司签订《</span><spanstyle="font-family:**;font-size:15pt">克拉.大都会</span><spanstyle="font-family:**;font-size:15pt">S1#、3#-3#楼、车库(含1#、2#、S2#楼)、1#楼吊层消房安装工程施工合同</span><spanstyle="font-family:**;font-size:15pt">》中11.3约定,“质量保修责任:质保期内发生的相关事宜由甲方或甲方委托的相应物业公司全权执行本合同工程的保修内容。”科普物管公司不是该合同当事人,科普物管公司与华乐语地产公司签订《重庆市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是“甲方将重庆市巫山县高唐街道翠屏街366号(“克拉.大都会”建筑面积242034.80平方米)将由乙方提供物业服务。”科普物管公司没有约定或法定依据可以依据***能公司与华乐语地产公司之间约定的合同条款提出诉讼,对于消防安装工程在质保期内按约定产生的权利义务,应由合同相对***主张,而不是由科普物管公司主张权利,故科普物管公司的起诉,应予驳回。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重庆科普瑞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罗 茜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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