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光明消防设备厂

某某与重庆光明消防设备厂经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渝0113执297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5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 被执行人:重庆光明消防设备厂,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鱼洞丰华园302附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20315750XG。 法定代表人:**,厂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重庆光明消防设备厂调解协议纠纷一案,重庆市第巴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渝0113诉前调确627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3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案款14152元及利息。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3年3月3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也未报告财产。本院分别于2023年3月3日、2023年5月31日通过网络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在银行、工商、证券、房产等部门财产信息,未查询到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在本院通过传统查控方式调查被执行人信息,未找到被执行人,未查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未执行的金额14152元及利息。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已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仍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涂 恩 审 判 员  姚坤林 审 判 员  李 智 二〇二三年六月五日 法官助理  陈 银 书 记 员  陆 攀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