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光明消防设备厂

某某与重庆光明消防设备厂劳动争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渝0113执9428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0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 被执行人:重庆光明消防设备厂,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重庆光明消防设备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金额为48883元等,本院于2022年9月28日受理。 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限制高消费令,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报告财产情况,故本院将被执行人重庆光明消防设备厂法定代表人限制高消费。 另,本院通过3次网络查询调查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股权、网络金融资产等财产状况,查询到被执行人重庆光明消防设备厂名下有渝XX号车辆,因该车辆已被多个案件查封,本案中未予查封。同时查询到被执行人重庆光明消防设备厂名下有位于重庆市巴南区鱼洞XX号附XX号等工业用房,因上述房屋已被其他案件查封及限制,加之现部分债权人正申请被执行人破产,故本案中未予查封。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重庆光明消防设备厂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后本院对被执行人重庆光明消防设备厂住所地进行传统调查,亦未发现被执行人重庆光明消防设备厂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因本案执行案款未受清偿,被执行人重庆光明消防设备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通知申请执行人确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仍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