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渝0113执10259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商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青年路18号21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765901054G。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重庆光明消防设备厂,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鱼洞丰华园302号附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20315750XG。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执行人重庆商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光明消防设备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2)渝0113民初1064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2年10月31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345928元。
在执行中,法院通过网络总对总查询两次以上,。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已将被执行人限制其高消费。被执行还人应支付给申请345928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恢复申请执行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涂 恩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日
法官助理 向 楠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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