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4民初3323号
原告:重庆光明消防设备厂,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鱼洞丰华园302号附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立***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立***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金沙江西路1555弄21号7层。
法定代表人:***。
原告重庆光明消防设备厂与被告上***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9日立案。原告重庆光明消防设备厂于2023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光明消防设备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免于收取。
审 判 员 孙 烨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 陈 君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