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光明消防设备厂

重庆光明消防设备厂与上某某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4民初3323号 原告:重庆光明消防设备厂,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鱼洞丰华园302号附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立***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立***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金沙江西路1555弄21号7层。 法定代表人:***。 原告重庆光明消防设备厂与被告上***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9日立案。原告重庆光明消防设备厂于2023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光明消防设备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免于收取。 审 判 员  孙 烨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  陈 君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