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某某等与重庆光明消防设备厂经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渝0113执759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74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
被执行人:重庆光明消防设备厂,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鱼洞丰华园302附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20315750XG。
法定代表人:**,厂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重庆光明消防设备厂经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一案,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渝0113诉前调确679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重庆光明消防设备厂逾期未履行该裁定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于2022年7月18日受理申请执行人***强制执行申请后,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责令其限期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案款4549元及利息、**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未果。
在执行中,本院通过多次网络查询调查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股权、网络金融资产等财产状况,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位于重庆市巴南区××号附7号房产,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渝AS××**车辆一台,除此之外,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进行了传统调查,亦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房屋,有抵押,系轮候,暂不具备处置条件,本院已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辆,未实际控制,暂不具备处置条件,本院已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现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案款4549元及利息、**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仍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刘 宇
审 判 员 蒋 曼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 **彬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