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中开发区安源热力有限公司

晋中开发区安源热力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晋07民终166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晋中开发区安源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中开发区王杜村。
法定代表人:范伟杰,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志伟,山西鼎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2年11月5日出生,住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学平,男,1980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郭家堡乡王湖村村民,系***之子。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静,山西民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榆次区郭家堡乡王湖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郭家堡乡王湖村。
法定代表人:陶京庄,该村村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武,男,1970年8月31日出生,汉族,现住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系村委委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建国,山西专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晋中开发区安源热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源热力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榆次区郭家堡乡王湖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王村村委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2019)晋0702民初18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安源热力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判决驳回***对本公司的诉讼请求;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王湖村委会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判决错误。***所诉房屋受损,经过委托相关鉴定机构对于房屋受损原因进行鉴定,经鉴定***房屋受损是由于房屋西侧街道下供水管跑水造成。但是该供水管道是由于何种原因受损,是何种原因导致该供水管道跑水,该鉴定及其他相关证据并无法证实供水管道跑水的原因。同时由于本公司施工是在2017年6月,然而***发现房屋受损是在2018年11月。时隔14个月期间内该供水管道是否遭受过其他外力损坏或是还存在其他原因致损,导致供水管道破裂,***无法证明排除。一审在未能查明损坏原因的前提下,判决本公司对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错误。二、一审判决漏列主体,错误判决。本公司将本案所涉及供暖管道铺设工程发包给榆次区志达建安修缮队进行施工建设,其作为实际施工人对该工程进行了实际施工。本公司并不知道在施工过程中所发生的相关情况。如若有充分的证据证实***房屋受损是由于在铺设供热管道过程中的原因造成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侵权责任应当由该工程的承包人及实际施工人承担。本案的承包人、实际施工人应当作为本案必须参与诉讼的当事人参加本案的诉讼,一审中本公司多次向一审提出追加承包人、实际施工人参加诉讼,一审法院对此申请予以驳回,导致一审判决未能充分查明本案事实,直接导致错误判决侵权责任的承担。
***辩称,第一,本人受损房屋经过原审法院依照法定程序鉴定后得出结论,包括损失数额、受损原因等,符合法定程序,受损原因是经过原审法院庭审质证调查得出的事实,2017年6月安源热力公司施工时将供水管挖断,随后其派工作人员修复,2018年11月再次漏水,导致本人房屋受损,该事实得到原审法院确认;第二,安源热力公司承揽了王湖村暖气管道改造,与王湖村形成合同关系,本人并不清楚实际施工人,且安源热力公司对承揽合同外包是否违反了其与村委签订的承揽合同,假设有实际施工人也是属于安源热力公司与实际施工人的另外一种法律关系,与本案无关;第三,到目前为止,本人对受损房屋无法正常维修,受损房屋一直处于倾斜状态,本人及家人仍然在外居住,原审判决的数额是否符合实际维修数额,现无法确定受损房屋能否修缮,恳请维持一审判决,驳回安源热力公司的上诉。
王村村委会述称,首先,安源热力公司第一个上诉理由不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存在认定责任与责任承担主体错误的问题,安源热力公司在2017年8月进行供热管道施工时,挖断本村委所属的自来水管道,当时交涉进行修复,但由于安源热力公司在修复当时没有采取正确的修复措施,导致一年后修复处破裂,再次漏水造成***房屋受损,本村委作为水管的所有人和管理者并没有任何过错,也不存在管理失当的问题,一审判决本村委承担连带责任没有法律依据,同时和本案已经查清的事实也不吻合,请求二审纠正一审对村委承担责任的认定;第二,安源热力公司提到漏列主体理由不能成立,本村委与安源热力公司在2018年修建供热管道,安源热力公司将工程发包给任何单位均与本村委没有关系,本案判决后安源热力公司可以另案主张。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请求安源热力公司、王村村委会对***房屋受损承担赔偿责任,损失鉴定后共计396753.37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8年12月2日早晨,***房屋西侧公共走道地面上突然出现大面积的积水,***第一时间内通知了王湖村委会,王湖村委会随至通知安源热力公司到现场查看情况,后王湖村委会对出水点进行了修复。安源热力公司曾于2017年承接了王湖村委会的供热管网改造工程。该出水位置为王湖村委会所有的供水管道,出水点是安源热力公司曾经在安装供热管道时挖断点。庭审期间,***申请对受损房屋装修费用、受损房屋的维修费用、房屋受损的因果关系进行司法鉴定。经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证据技术中心对外委托,分别经由山西新光亮工程检测有限公司鉴定房屋受损原因是***房屋西侧街道下供水管跑水造成的、山西执中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鉴定***受损房屋工程造价为229812.37元、山西中仕德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进行了评估鉴定受损房屋的装修费用价值84314元,鉴定费用共计38000元。受损房屋内共居住三家人分别为***夫妻、大儿子朱学平一家、小儿子朱学明一家,由于房屋受损致***及家人无法正常在受损房屋内居住导致其三家人在外租房居住,到诉讼共计支出租房费用82627元。
一审法院认为,***房屋受损事实清楚明确,证据确实充分,有评估机构对受损房屋的鉴定,故一审法院予以确认。王湖村委会是供水管道的所有权者,安源热力公司于2017年时挖断过该出水点,王湖村委会、安源热力公司一方是管道管理者,一方为侵权人,王湖村委会、安源热力公司对***的损失均有赔偿的义务。***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安源热力公司要求追加当事人的请求,系安源热力公司内部承揽事宜可另行解决。安源热力公司主张跑水原因,未有证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判决:王湖村委会、安源热力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赔偿***损失396753.37元。
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基本一致。
本院认为,***房屋受损经山西新光亮工程检测有限公司鉴定受损原因是其房屋西侧街道下供水管跑水造成的,根据***提供的证据证明本案所涉供水管出水点是安源热力公司在安装供热管道时的挖断点,供水管被挖断后未得到妥善修理,致使供水管漏水造成***房屋受损。安源热力公司对此虽不予认可,但其未提供充足的证据对其抗辩主张予以佐证,故原审判令其对***房屋受损承担赔偿责任并无不当。至于安源热力公司上诉称该公司并不是实际施工人,该公司已将本案所涉供暖管道铺设工程发包给榆次区志达建安修缮队,应追加实际施工人榆次区志达建安修缮队参加诉讼,但其与实际施工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确系其内部承揽事宜,不能影响合同之外其他主体的权利。综上所述,安源热力公司的上诉请求依据不足,本院难以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7251元,由上诉人晋中开发区安源热力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韩锦芬
审判员  段 锋
审判员  胡庆刚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杜 璇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