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中开发区安源热力有限公司

***与晋中市汇晋集中供热有限公司、晋中开发区安源热力有限公司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晋0702民初57号
原告:***,女,汉族,1938年10月31日出生,榆次区居民,住榆次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素君,山西彬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晋中市汇晋集中供热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道北街40号。
法定代表人:范长青,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晋中开发区安源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晋中开发区王杜村。
法定代表人:范伟杰,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志伟,山西鼎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晋中市汇晋集中供热有限公司、晋中开发区安源热力有限公司恢复原状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9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贾月雯
人民陪审员  王荣芝
人民陪审员  李 强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古丽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