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云01民初567号
原告:云南云安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马街中路94号。
法定代表人:苏云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仲斌、杨云,建纬(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中山市美图雅特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民众镇多宝社区居民委员会(多宝花园门口对面)。
法定代表人:邓锡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长虹,广东康麒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云南云安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山市美图雅特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原告云南云安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20日以原、被告双方欲自行协商处理本案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南云安建筑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4172元,减半收取12086元,由原告云南云安建筑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陈 红
审 判 员 陆有林
人民陪审员 杨丽华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陈攀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