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云安建筑股份有限公司

中山市美图雅特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云南云安建筑股份有限公司管辖权异议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昆立管终字第6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山市美图雅特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云南云安建筑股份有限公司。
上诉人中山市美图雅特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因不服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2015)西法民初字第283-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由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云南云安建筑股份有限公司未提交书面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约定。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对争议的解决达成约定,由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该约定并不违反法律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但因本案诉讼标的为人民币217万余元,违反级别管辖的规定,故一审裁定不当,上诉人中山市美图雅特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依法也不能成立。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2015)西法民初字第283-1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万绍敏
审 判 员  方 虎
代理审判员  荆 瑛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杨皓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