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凯尔城金属科技有限公司

广东凯尔城金属科技有限公司、福建时来运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605执7545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广东凯尔城金属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红沙高新技术开发区华沙路东侧自编**的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MA4UHJLK3U。 法定代表人:**棍。 委托代理人:***,广东扶***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福建时来运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曾用名:***三角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邦泰路**亿郎商贸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21561820238。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三角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住所,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新添大道南段**永利星座大厦****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33470687255。 负责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广东凯尔城金属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时来运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三角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粤0605民初1463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一、被执行人***三角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定作款777600元及以该款项为基数从2017年9月14日起至实际清偿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的利息予申请执行人;二、被执行人福建时来运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21482.37元,由两被执行人负担并向本院交纳。因被执行人没有按期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9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佛山市财产查控网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证券、工商登记等情况进行查询。案经执行,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38159.47元,扣除本案执行费12225.84元,扣除案件受理费21482.67元后,剩余款项已退作其他案件作执行费,本案暂无余款可退申请执行人;除此之外,本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并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 执行员  *** 执行员  陈 昕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刘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