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1民终544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住沈阳市皇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六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凯尔城金属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
法定代表人:**棍,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棍,男,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市金***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
法定代表人:***。
关于上诉人***与上诉人广东凯尔城金属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尔城公司)、被上诉人**棍、沈阳市金***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2019)辽0105民初12300号民事判决,本院依法受理后,由审判员**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并并任主审)、***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审理存在如下问题:本案系居间合同纠纷,首先应确定本案居间合同的相对人,居间人的居间职责、居间义务,以及取得居间报酬的条件。一审法院对上述案件基本事实未予**,并直接判令凯尔城公司与金***公司之间承揽合同作为居间事项,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应予纠正;另,如一审法院认定凯尔城公司的反诉请求不能在本案予以审理,应驳回其起诉,而不是驳回其诉讼请求。因此,本案宜发回重审,**案件基本事实,正确适用法律,依法裁判。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2019)辽0105民初1230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广东凯尔城金属科技有限公司分别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4529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张 伟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