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凯尔城金属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广东凯尔城金属科技有限公司等居间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1民终544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住沈阳市皇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六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凯尔城金属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 法定代表人:**棍,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棍,男,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市金***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 法定代表人:***。 关于上诉人***与上诉人广东凯尔城金属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尔城公司)、被上诉人**棍、沈阳市金***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2019)辽0105民初12300号民事判决,本院依法受理后,由审判员**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并并任主审)、***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审理存在如下问题:本案系居间合同纠纷,首先应确定本案居间合同的相对人,居间人的居间职责、居间义务,以及取得居间报酬的条件。一审法院对上述案件基本事实未予**,并直接判令凯尔城公司与金***公司之间承揽合同作为居间事项,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应予纠正;另,如一审法院认定凯尔城公司的反诉请求不能在本案予以审理,应驳回其起诉,而不是驳回其诉讼请求。因此,本案宜发回重审,**案件基本事实,正确适用法律,依法裁判。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2019)辽0105民初1230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广东凯尔城金属科技有限公司分别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4529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张 伟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