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502民初5609号
原告:汪国金,男,1962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记艮,广东广和(芜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州方海物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吴兴大道**湖州多媒体产业园**楼****。
法定代表人:陆世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丽芳,浙江瀛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汪国金与被告湖州方海物联科技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9日立案。原告汪国金于2021年2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州方海物联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汪国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汪国金撤回对湖州方海物联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汪国金负担。
审 判 员 吴潇敏
二〇二一年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 朱金巾
书 记 员 张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