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鼎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鼎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遵义雅圣源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渝0117执保332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重庆鼎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
被申请人:遵义雅圣源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
遵义雅圣源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诉重庆鼎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三亚巨源旅业开发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被申请人遵义雅圣源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解除保全申请人重庆鼎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三亚巨源旅业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0.35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保全执行中,本院作出(2021)渝0117执保657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解除保全申请人重庆鼎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的存款20.35万元。2022年5月25日解除保全申请人以履行保全所涉诉讼案件全部义务为由申请解除对其前述银行存款的冻结,被申请人亦同意解除保全措施。本院作出(2022)渝0117财保52号民事裁定书予以准许,该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解除保全申请人重庆鼎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存款20.35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瑶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曾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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