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17财保53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重庆鼎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
法定代表人:王中华。
被申请人:贵阳三圣特种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
法定代表人:吴小兵。
解除保全申请人重庆鼎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贵阳三圣特种建材有限公司票据追索纠纷一案,贵阳三圣特种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重庆鼎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为本次诉讼财产保全提供足额担保。本院受理后依法作出(2022)渝0117执保121号执行裁定书。因生效裁判文书驳回对重庆鼎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重庆鼎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其的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解除保全申请人重庆鼎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解除保全申请。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瑶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曾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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