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渝0117财保96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重庆敏华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重庆鼎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
法定代表人:***。
解除保全申请人重庆敏华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重庆鼎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解除保全申请人重庆敏华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价值11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为本次诉讼财产保全提供足额担保。本院受理后依法作出(2023)渝0117执保233号执行裁定书。现解除保全申请人自愿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的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解除保全申请系自行处分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解除保全申请人重庆敏华消防设备有限公司的解除保全申请。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