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0404民初2175号
原告:**,男,1982年5月7日出生,回族,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玉山,淮南市谢家集区杨公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72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
被告:***,男,1965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
被告:江西银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芦林街道铜钹山大道北侧(第十一小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275676174XA。
法定代表人:王为银。
原告**与被告***、***、江西银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会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谢 巍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张 雪
书 记 员 柏玮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