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1002执161号
申请执行人:江西银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
法定代表人:王为银,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内江市市中区***中心卫生院,住所地内江市市中区。
法定代表人:钟守国,院长。
申请执行人江西银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依据已生效的(2022)内仲裁字第008号裁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与内江市市中区***中心卫生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430349元及利息等。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3年1月13日、11月16日、12月1日分别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保险、股权、不动产信息、车辆信息等进行了网络查控。在2023年1月16日对被执行人内江市市中区***中心卫生院名下22342201040000276中国农业银行账户进行了冻结。以上账户冻结期限一年。冻结期限届满如需申请续行冻结,请在冻结到期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冻申请。2023年1月6日内江市市中区***中心卫生院向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2022)内仲裁字第008号裁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曾亚君
审判员 代荣龙
审判员 陈 瑶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曾 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