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银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江西银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内江市市中区某某中心卫生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1002执161号
申请执行人:江西银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
法定代表人:王为银,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内江市市中区***中心卫生院,住所地内江市市中区。
法定代表人:钟守国,院长。
申请执行人江西银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依据已生效的(2022)内仲裁字第008号裁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与内江市市中区***中心卫生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430349元及利息等。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3年1月13日、11月16日、12月1日分别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保险、股权、不动产信息、车辆信息等进行了网络查控。在2023年1月16日对被执行人内江市市中区***中心卫生院名下22342201040000276中国农业银行账户进行了冻结。以上账户冻结期限一年。冻结期限届满如需申请续行冻结,请在冻结到期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冻申请。2023年1月6日内江市市中区***中心卫生院向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2022)内仲裁字第008号裁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曾亚君
审判员  代荣龙
审判员  陈 瑶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曾 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