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湘1021民初1474号
原告:***之峰悦巢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桂阳县龙潭街道翡翠路。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金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系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的代理人:丁娟娟,湖南金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8年6月3日生,汉族,住湖南省永州市宁远县。
被告:***,男,1964年2月2日生,汉族,住湖南省永州市宁远县。
被告:江西银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芦林街道铜钹山大道北侧(第十一小南侧)。
法定代表人:王为银。
原告***之峰悦巢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银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5日立案。原告***之峰悦巢装饰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之峰悦巢装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曹 文 斌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陈 玉 艳
书 记 员 ***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