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威龙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山西威龙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山西欣创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晋0702执1992号
本院在执行山西威龙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与山西欣创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晋0702民初395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扣押、变价被执行人在银行的相应存款,债券、股票、基金等;扣留、提取其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瑜
书记员  宋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