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威龙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山西威龙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中铁十二局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晋0109民初8279号
原告:山西威龙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薛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山西仁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十二局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某。
原告山西威龙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十二局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0日立案。原告山西威龙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西威龙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西威龙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478元,由原告山西威龙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曹    明
二〇二二年一月六日
法官助理     孟婷
书 记 员     乔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