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晋0702执1348号
申请执行人山西威龙防火材料有限公司,地址晋中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5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
本院作出的(2016)晋0702民初42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划拨、评估、拍卖、变价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范围的财产;扣留、提取其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