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晋源民初字第719号
原告山西威龙防火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中市开发区上营村。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丽娟,女,1974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西威龙防火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郑丽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山西威龙防火材料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自愿庭外和解,原告山西威龙防火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西威龙防火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08元减半收取1054元,由原告山西威龙防火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