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辽0102执3086号
申请执行人:则灵艺术(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南油大道东、创业路北保利城花园写字楼161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72985340U。
法定代表人:***,设计总监。
被执行人:沈阳航远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长白西路51号2001房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2097895874L。
法定代表人:肇**,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则灵艺术(深圳)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沈阳航远置业有限公司执行一案,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辽0102民初145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据此申请立案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沈阳航远置业有限公司偿还欠款426846.88元及利息、***行金等。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沈阳航远置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限制消费令、报告财产令等。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沈阳航远置业有限公司的证券、工商、银行、不动产、车辆等信息。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已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本院以查证结果通知书形式对申请执行人终本约谈及告知,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现阶段有可供立即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具备后再恢复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殷 菲
执行员 ***
执行员 都 睿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纪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