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粤0607执1271号
申请执行人:则灵艺术(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南油大道东创业路北保利城花园写字楼161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72985340U。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三水区云东海街道兴业五路5号F2栋三楼307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7MA55TD3W5N。
法定代表人:罗江海。
关于申请执行人则灵艺术(深圳)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粤0607民初448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未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权利人的申请,本院已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长期履行的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撤回本案执行申请,同意法院终结执行。
本院认为,双方达成长期履行的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同意法院终结执行,是其自行处分民事权利,没有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本案已符合结案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3)粤0607执1271号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蒋 淳
审判员 王 旭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