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渝0107民初92号
原告:重庆北岸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溪松石北路102号附11号,统一社会信用码9150011220350855X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重庆恺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西郊支路12号附35号第五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062856138G。
法定代表人:***。
原告重庆北岸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恺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2日立案。原告重庆北岸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在收到本院依法送达的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交缓、减、免交诉讼费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重庆北岸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杨 扬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彭 丹
书 记 员 ***